前言
年,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在江苏省委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准确把握司法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进一步深化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改革,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和整体保护为目标,平衡与生态环境要素有关的各利益相关者间的权益,实现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全面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档升级,以优质的审判效能服务保障了“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和美丽江苏建设。
一、案件概况
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引导、评价功能,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妥善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一)案件数量
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件,同比增加2.2%,结案件,同比增加0.05%。
(二)案件类型
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件,审结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件,审结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件,审结件;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审结1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件,审结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1件,审结4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件,审结件。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审结5件。
(三)案件构成
刑事案件中,涉环境污染类案件件,涉非法捕捞类案件件,涉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件,涉非法采矿类案件件,涉滥伐盗伐林木类案件67件,涉走私固体废物类案件6件,其他案件件。
民事案件中,涉农村土地资源类纠纷案件件、涉相邻环境纠纷案件件、涉水、电、气、热等资源类纠纷案件件、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件、其他案件96件。
行政类案件中,土地类行政案件件、其他资源类案件件、规划类案件件、环保类行政案件件、水利类行政案件51件、渔业类行政案件29件、林业类行政案件4件、其他案件33件。
二、重点工作
准确把握法院职能定位,积极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用优质环境资源司法举措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
(一)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坚持依法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破坏长江资源犯罪,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保障长江禁捕。持续形成高压态势,为长江流域禁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年判处涉非法捕捞罪刑罚人数人,判处实刑人,最高刑期有期徒刑3年,罚金总额元,判决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元。年7月,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关于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被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网)全文转载。制定《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明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多种典型情形的起点刑、基准刑,体现了对在重点水域、使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方法或工具、非法捕捞刀鱼、鳗鱼苗等珍稀或高价值水产品、捕捞行为高度组织化等犯罪行为从重惩处并严格控制缓刑和单处罚金适用的量刑导向。部分法院还结合自身工作积极探索审理规范,统一辖区法律适用尺度。盱眙法院针对洪泽湖水域特点,出台《关于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量刑指南(试行)》,对洪泽湖区域非法捕捞案件办理规范进行有益探索。
保障长江水体。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实现打击犯罪和修复生态并举。南京玄武法院在南京胜科公司非法排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坚持“一地污染、全域修复”原则,积极促成各方达成“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的调解方案,涉及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4.7亿元,替代性修复项目遍及长江江苏全段,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恢复的同时促进企业绿色升级。
保障长江生态。充分认识非法采砂行为对长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严厉惩治在长江流域范围内非法采砂损害资源行为。江阴法院强化审执衔接落实环保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得以执行。南京玄武法院没收作为犯罪工具的非法改装的采砂船,采取“网上挂拍、拆解回收”处置原则,处置船只在南京航运交易中心在线竞拍网站成交。如皋等法院根据管辖区域案件特点,与邻近法院强化沟通,总结形成《关于审理长江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法官会议纪要》,细化区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裁判标准。
宣传长江保护法。省法院联合省农业农村厅于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施行日在南京、苏州、南通、淮安等地通过举办增殖放流、集中宣判、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建修复基地等系列活动,增强社会公众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具体意见》。发布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保护较为突出的污染长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生物多样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以及长江岸线整治行政、执行等类型,提升社会公众的长江大保护意识。组织各地在长江下游主干及重点水域放流余万尾鲢、鳙、长吻鮠、胭脂鱼等适合长江、太湖生长的种类,改善长江及重点水域水质、增强食物链稳定性,很多市民扶老携幼、主动参与放流鱼苗。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当天还与江阴法院、如皋法院、南京玄武法院、盱眙法院集中宣判10起长江流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对涉案的30余人判处相应刑罚。
(二)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
遵循损害担责原则,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加大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力度,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方法,助力区域环境一体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江阴法院审理的某环境污染案件,由于被污染物生产者雇佣的实施非法倾倒的汽车驾驶员被辞退,心生不满,敲诈生产者5万元后案发,二人均被以环境污染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对敲诈者进行数罪并罚。该院审理的另一起非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件,法院引导当事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使企业投入万元升级改造治污设备。南京玄武法院审理被告单位句容市后白镇李家桥村村民委员会等污染环境案,认定李家桥村委会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数百万元,构成污染环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教育和促使当地村民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针对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固体废物案件不断增多的现象,省法院梳理分析该类案件所涉审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形成《江苏法院涉固体废物类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报告》,对案件办理思路进行有效梳理,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
(三)服务保障生物多样性
依法惩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依法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等相关案件,加强对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司法保护,维护生态安全。充分认识涉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危害,并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工作。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戴某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中,认定其走私象牙共计70段、重约千克,案值约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有力实践中国政府坚决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庄严承诺,彰显了依法惩治野生动物犯罪、斩断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链条的坚定立场。盱眙法院审理的许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认定被猎杀的23只河麂属于面临灭绝风险的老山河麂种群,非法捕猎行为对生态环境影响极大,最终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年,全省法院有98件案件适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涉及鹦鹉、陆龟、蜥蜴、玳瑁、象牙制品、犀牛角尖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案件作出判决,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有效展示了中国政府坚决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庄严承诺的有力实践,充分展现了中国在全球生态保护方面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南京玄武法院与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于年4月“爱鸟周”签订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协议,成立南京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实践基地,现场放飞救助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林雕一只。基地将为救助野生动物、保障野生动物福利、丰富城市生物多样性发挥积极作用,对提升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和法治融合主题活动,有效展示江苏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成果提供重要平台。宿迁宿城法院与宿迁市动物园签署共建协议,在动物园巡回审理一起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天鹅的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
(四)服务保障大运河保护
依法打击涉大运河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强化对涉及大运河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文化遗产、遗址遗存保护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加强指导,为大运河保护提供司法保障。苏州姑苏法院在审理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中,认定被告单位违法从事危险废物废蚀刻液的处置,虽实际具有一定的处置能力,但仍造成超标废水流入大运河,损害了大运河的水质。在对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还把对大运河受损水域环境修复放在重要位置,充分体现保护优先。积极鼓励企业在依法处置现场残留危险废物的同时,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考虑上述因素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收到良好社会效果。该院还与苏州吴江等五家法院共签《大运河(苏州段)保护司法协作协议》,为切实做好大运河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奠定基础。
(五)加强环境资源司法宣传
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服务保障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新期待。各环资法庭丰富宣传参与形式,全面展现环境资源新型审判机制改革运行后,各环资法庭在护航绿水青山和保障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方面的探索和成效,提升环境司法透明度。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于“世界环境日”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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