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公布了一起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大连森林动物园有限公司的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8月15日上午,原告在白云雁水公园内散步时,生长在路边山脚下的大树发生倾倒、折断,将原告砸倒。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大连医院进行急诊处理,诊断为腰椎骨折,于同日住院治疗至年8月26日。出院时医生出具住院病人诊断书,建议诊休一个月。
年8月26日,原告至医院住院治疗,于年9月7日出院。另查,原告在大连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3元(.21元+.52元+元),护理费元;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2元,护理费元。
再查,案发地点系被告大连森林动物园有限公司的管理范围,被告大连森林动物园有限公司管理内容包括山林管护等。诉讼中,原告、被告均明确表示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大连森林动物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出院后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合计.35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森林动物园有限公司负担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将以负担元,应予退返原告张某元。
一审宣判后,大连森林动物园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森林动物园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原告自始至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是由大树折断砸倒所造成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规定,原告应该对其损害结果是如何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未查清该部分事实。损害结果是否是由大树折断所造成系损害结果应该由谁承担的前置性条件,如果无法认定损害结果如何发生,如何能认定损害结果由谁负责?二、上诉人申请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承伤结果进行鉴定。因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损害结果并非由树木折断所造成,因此对被上诉人提出的费用未申请鉴定。但是本次庭审上诉人请求对于被上诉人的损害是否与本次大树折断有关、被上诉人本身是否有旧伤申请鉴定,即使被上诉人的损害完全系本次事故所导致,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比例。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张某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大连森林动物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急诊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补偿费,合计.35元。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发当天,气象部门发布了蓝色大风预警,张某因园区树木折断被砸倒受伤,上诉人作为林木的管理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对张某所受伤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诉人虽对树木折断将砸倒张某致伤有异议,但事发后被上诉人张某拨打报警,公安机出警并拍摄照片,现场确有树木折断倒在马路上。因此一审认定张某系因林木折断砸倒受伤并无不当。一审诉讼中双方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一审确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金额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被上诉人张某可能存在旧伤,申请对张某的损害结果与大树倾倒受伤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一节,首先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其在二审中申请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旧伤,张某本次受伤系腰椎骨折,在张某的医疗病志中并没有任何张某存在陈旧性骨折的记录,并且张某是否存在旧伤也不属于本案侵权纠纷案件考量减轻上诉人赔偿责任的因素,因此,上诉人申请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连森林动物园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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